长风药业药物警戒隐私政策
本版本发布日期:2024年11月8日
本版本生效日期:2024年11月8日
本《长风药业药物警戒隐私政策》(“本政策”)适用于:
上报不良事件、提供有关我们产品的安全性信息的个人;以及
作为不良事件当事人的个人。
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湖村荡路16号)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长风”或“我们”)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依法履行药物警戒义务。
本政策对于报告人和患者(以下简称“您”)的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要,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了解本政策,并确认您已经充分理解本政策所载明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政策的内容,请勿在药物警戒场景下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如您不是患者本人,您在向我们提供患者的个人信息前应确保已经向患者告知本政策中的内容,并取得了患者的必要且适当的同意或授权。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保护和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的个人信息是否会出境
六、您所享有的权利
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为履行药物警戒法定义务,我们需要通过长风药业药物警戒微信公众号、电话、邮件等方式直接收集,或通过医疗机构、医药商业公司和您的亲属等方式间接收集您的以下类别个人信息,并依法使用以下类别个人信息开展不良事件记录、研究、追踪、上报等行为:
患者: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国籍、种族、民族、身高、体重、联系电话、医院名称、病例或门诊号、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不良反应史、吸烟饮酒史、用药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是否为妊娠期妇女、妊娠相关描述信息。
报告人:
姓名、职业、地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粗且加下划线的信息为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其中如患者为14周岁以下(含)的,则其上述个人信息均构成敏感个人信息。请您知悉,收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对我们完成履行药物警戒义务是充分必要的,我们将采取权限控制、访问限制、密码保护等手段 ,在遵循最小可用原则的基础上,更加严格的保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预期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不会对您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
二、我们如何保护和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将采取合理充分的保护措施,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只有经我们授权且有必要知道的工作人员才有权限接触您的个人信息,这些人员均须遵守我们个人资料保密的内部守则。
如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我们将迅速启动数据保护应急处置预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您。
尽管实施了上述保护措施,我们仍不能保证您的个人信息的绝对安全,您同意不会因此将信息泄露的责任归咎于我们。若您知悉我们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中,就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漏洞,请及时联络我们,使我们可以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
(二)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对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有强制性规定,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您的个人信息仅在本政策所列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我们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您的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
为了遵守关于药物警戒数据保留期限的相关法律要求;
为了遵守关于药物警戒数据相关特殊合作协议的要求;
为了处理可能各类主体因药物警戒开展可能对我们提出的潜在法律索赔。
当存储期限届满后,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删除或匿名化您的个人数据。
三、我们如何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为了保证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们不会与其他公司、组织或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如存在需要向第三方共享您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会告知您第三方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和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若适用)。
四、我们如何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可能会委托数据托管提供者、不良事件分析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协助我们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对我们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数据处理协议,并对该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您的个人信息是否会出境
请您知悉,我们仅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保存在中国境内,不涉及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如需进行跨境传输的,我们需要获得您的单独同意,并依法履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义务,对您的个人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
六、您所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您对您的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查阅、复制我们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
要求更正任何您的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补充您的不完整的个人信息;
拒绝或限制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的使用;
要求我们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要求我们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要求我们转移您的数据。
(二)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您有权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处理目的已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法定或约定的保存期限已届满,但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基于您的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您撤回同意;
我们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三)您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路径及我们如何响应您的请求
如您需要行使您的任何权利,请通过本政策载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为保障安全,我们需要先验证您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我们将在收到您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查和响应处理。若您的请求较为复杂,或需要过多技术手段,则我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响应时间要求内,完成响应处理。
对于您的合理请求,我们将全力配合。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或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非法的请求,我们可能予以拒绝。
请您理解,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我们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难以得到本人同意的;
7、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如您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确保已获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向我们提供您的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按照本政策向我们提供信息,请勿提供;如已提供,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您作为监护人向我们提供未成年人的信息时,也请仔细阅读本政策,如您对信息处理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监护人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处理此信息。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将根据业务、监管要求变化定期审查本政策,并不时更新或修改本政策。如果我们对本政策进行重大更改,我们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您,以便您及时了解本政策的变化。请定期查看本政策的最新版本。
九、如何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请求或投诉,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400-928-2680
电子邮箱:PV-CF@cfpharmtech.com、ymhua@cfpharmtech.com
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